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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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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有什麼異同點首先我們要知道這兩者的法律定義:無權代理是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而表見代理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  
一、兩者的相同點  
1、兩種行為的行為人都沒有本人的授權,不具有代理權。  
2、兩種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都是民事行為。  
二、兩者的不同點  
(一)法律釋義不同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及代理權已終止的代理,廣義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此處採狹義。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於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強行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二)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  
(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於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2、表見代理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無從知道無權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  
(三)法律效果不同  
1、無權代理  
(1)本人追認。《民法典》:“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視為本人同意。《民法典》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3)無權代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認或不存在視為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代理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按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  
2、表見代理  
(1)如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擔該法律後果後,有權向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2)如第三人主張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在沒有代理權這一實質特徵上同於無權代理,按照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則來處理。注意領會第三人主張表見代理,本人予以否認的,由本人舉證,如舉證不能,表見代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