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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與單位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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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師與單位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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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違約責任


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由於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非因一方當事人(如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債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也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義務,因此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如果對方已經履行的,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對方。在單務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擔義務,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義務同時也違反了合同義務,則無權要求對方對待履行或返還財產。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錯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如非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則對於其以履行部分有權要求未履行給付義務的一方返還其已取得的財產。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和依賴關係,一方的權利與對方的義務之間不能分離,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履行互為條件。單務合同就不存在這種特殊關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為未對待給付之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享有顯然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負關係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存在著同時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沒有存在的基礎。

以上是關於單務合同違約責任是怎樣的回答,從上述分析可知,單務合同違約並不需要像雙務合同那樣承擔違約風險,不履行合同或者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也不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違反合同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財產的,也無權要求對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