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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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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理由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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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請求上訴狀和理由需要注意什麼?

1、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麼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2、寫好上訴理由的方法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製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說,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以上是關於改判請求上訴狀和理由需要注意什麼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