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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二、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三、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四、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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