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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2、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3、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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