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偵查期限是多久?
職務犯罪偵查期限沒有限制,但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哪些職務犯罪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濫用職權罪(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12、私放在押人員罪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事實上,不僅是職務犯罪,其他的刑事案件在沒有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偵查的期限都不受限制,因為法律制度不可能規定多長時間之內沒有破案的話就不能再繼續追究,如果已經對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偵查羈押的期限是受法律限制的,超期羈押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