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樣判決一方不離婚的程式
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雙方離婚,需要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般情況都不會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
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