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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上班沒簽勞動合同 | 老闆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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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上班沒簽勞動合同 老闆不給工資
在超市上班,老闆沒簽合同,拖欠工資,承諾的工資數目
其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而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其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雙方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就上述問題如果雙方協商不能處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