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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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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件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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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管轄權問題!

我現為北京戶口,妻子是齊齊哈爾戶口。2001年12月來北京居住,並辦理了居民暫住證(有效期為——),在北京找了工作。但2001年年底她回家過年,大概住了兩個多月(2月初至4月中旬),我於2003年2月10日向北京市法院起訴離婚,此時,被告又回家過年。被告以在居住地(北京)連續未超過一年為由,提出管轄權問題,拒絕出庭。請問,這種特殊情況下,我該向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離婚?答覆:你好,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為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制度。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如果你妻子在北京的連續居住時間沒有超過一年的,則你應當到其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為本欄目編輯人員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