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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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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應該如何認定隱名股東
隱名股東的認定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實務性工作,更多的出現在解決隱名股東和顯明股東糾紛的場景中出現。在實務操作過程中,比較統一的裁判觀點傾向於“內外有別、區別處理”的原則,對於公司內部關係來說,私法支援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合意優先。當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出現爭議時,需要從雙方所建立的合意內容(通常指代持協議)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為真實意思表達且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無效規定情形進行判斷,如判斷為有效,則對雙方都具備約束效力,以協議約定內容為準。因為在公司內部關係上,雙方約定僅及於雙方本身,對公司、對外界沒有實質負面影響。
其次,在處理公司外部法律關係時,則應當遵循公示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公司主義原則和外觀主義原則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確保商事主體的信用和正常商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