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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和處理程式分別是怎樣的

法律 閱讀(2.04W)
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和處理程式分別是怎樣的
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和處理程式分別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如下:
1、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
3、申請仲裁;
4、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