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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公證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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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公證細則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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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細則

根據《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 》 第八條 申辦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一)當事人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五)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七)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
(八)遺贈扶養協議;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