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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沒有註明補償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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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沒有註明補償是否生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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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中有哪些內容必須註明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宅基地的徵收工作和現在國家提出來的新農村經濟建設制度有一定的關係,發展農村經濟肯定也少不了,再政府部門的支援下修建各種配套設施,然而村民們不要天真的覺得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標準和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一樣的,甚至全國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