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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房地產徵地賠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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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房地產徵地賠償政策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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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徵地流程

(一)徵地的批准程式(以大型建設專案為例)
1、建設專案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徵地的實施程式
1、釋出徵地公告
(1)釋出機關:市縣政府。
(2)釋出範圍: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
(4)釋出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