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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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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扣稅
代通知金扣稅問題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代通知金屬於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所以要是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數額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拼接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那麼就不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超過3倍數額的,那麼超過部分就要依據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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