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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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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的
房屋拆遷補償不服的上訴期是多久的
1、上訴期是十五日。對於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遷行為,相關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2、房屋拆遷補償訴訟時效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
3、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戶口、面積、產權分配,補償包括房屋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費等。拆遷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可以就補償數額進行合理範圍內的協商溝通,雙方溝通未果的可以交由同級徵收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裁決後被徵收人仍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