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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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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保證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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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融資租賃合同都有哪些規定?

其方式是,由一家融資性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但是部分租賃融資額來自其它的一家或多家融資性租賃公司。它們的相互關係仍是受託人和委託人的關係。這是融資性租賃公司之間,在承辦融資規模較大的專案時的一種利益分享和風險分擔的合作方式。
各家租賃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比例承擔該融資租賃專案的風險和享有該融資租賃專案的收益。各家租賃公司同作為牽頭人的租賃公司訂立體現資金信託關係的聯合租賃協議。牽頭人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合同毫無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