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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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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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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享有哪些權利


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許可權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權利:

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並要求有關鑑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鑑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援。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於有關材料的具體範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