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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滯納金利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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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滯納金利滾利
工傷保險加收滯納金責任
政策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受理條件:在市直企業等用人單位,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產生保險費拖欠時,應加收滯納金。辦理程式:1、根據《工傷保險費實繳清冊》,向欠費單位發出《工傷保險費催繳通知書》;2、受理責任人即時受理。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3、用人單位補正相關材料;4、初審責任人進行申報核定,並錄入相關資訊;5、科長複核,進行稽核結算;6、初審責任人、科長簽字蓋章,並加蓋申報稽核專用章;7、工傷保險科收費;8、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