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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保險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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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保險滯納金
車輛違章滯納金
  交通罰款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型別。   交警提示:發現有違章沒及時去處理,就以為會有滯納金,這是駕駛人常見的誤區。其實,市民要先到交巡警大隊或車管所處理“電子警察”記錄的違章行為,拿到《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罰單,然後15天之內沒有去繳納罰款的,第16天開始才計算滯納金。沒有去開罰單的“電子警察”記錄,不會產生滯納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未對加處罰款的上限作出規定。實際執行中,當事人一旦延遲交納罰款,就可能出現加處的罰款數額大於原處罰款數額的情況。其中有相當多的人是因為不知道自己已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或因客觀原因沒能及時繳納的。   公安部公佈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