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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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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衛生行政複議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衛生行政複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並且明確的;被申請人符合規定的;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且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複議的;以及案件在行政複議機構的管轄範圍之內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