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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1.09W)

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在行政複議過程中,對行政複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根據《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複議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進行行政複議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處理決定。
(二)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既要審查其合法性,又要審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
(三)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活動應儘量公開進行,以便行政複議的利害關係人及時瞭解有關情況,監督行政複議進行,消除誤解。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行政效率原則在行政複議中的具體要求,是指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儘快完成複議案件的審查,並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五)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中,應當儘可能為行政複議當事人,特別是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項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行政複議制度實現對合法權益的救濟。
(六)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複議的審理物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則僅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審查;二是,複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七)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複議期間並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例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八)司法審查的原則
除法律有規定的外,行政複議決定並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最終裁決,仍應受到司法審判權的監督。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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