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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單位無經濟糾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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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單位無經濟糾紛的協議
單位損害勞動者利益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可以。⑴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人在公司的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⑵對於未付清的工資部分,當事人也有權向其主張要求足額支付。並且,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公司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標準加付賠償金。


⑶根據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