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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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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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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怎麼處理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一)迅速報警,交警進行現場勘查後,當場做出事故認定,撤出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二)由責任方通知保險公司做出車輛損失鑑定;

(三)雙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隊,並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定損單的原件及影印件,寫出事故經過;

(四)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無責方將事故維修費用發票交給責任方;

(五)無責方離去,交警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責任方造成事故的違法事實做出處罰;

(六)交警部門對責任方出具有效憑證,責任方依據該憑證找保險公司理賠。

不管到了哪個年份都不可能有統一的誤工費賠償標準,因為不可能在受害者身體還沒有完全恢復好了的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就強令受害者現在就馬上不工作狀態,相信這樣一個最基本的道理大家都是可以瞭解的,所以肇事者也要認清收穫的實際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