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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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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要多久?

一、交警處理交通事故要多久?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但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需要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一般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二、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項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據此可知並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報警解決。

但是如果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處理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轉而採取報警處理,也很有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的滅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從而給當事人獲得救濟帶來困難。

因此,如果自行處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議您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記錄下列事項: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及具體接觸部位。最後雙方簽字確認,為今後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爭議保留有效的證據材料。

綜上,交警在接到交通事故的報案之後會馬上到現場進行調查,以便後期的責任認定,而交警到現場除了記錄具體情況以外,必然是需要首先讓交通恢復到原來的秩序,而事故的認定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的程式,最多需要花費十天的時間才能得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