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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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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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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加強對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正規化和專業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處理辦案質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交通事故處理崗位的交通警察實行資格等級管理,分為初級、中級和高階三個等級。

第三條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和傷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中級和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處理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對具備初級、中級資格交通警察的辦案進行指導。

第四條 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的取得和升級實行考試製度,考試大綱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五條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初級資格考試。

第六條 取得交通事故初級資格3年以上、近兩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考試。

第七條 取得交通事故處理中級資格5年以上、近三年內交通事故處理資格考評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請參加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考試。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格等級考試的交通警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崗位工作經歷的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年度考評為不合格:

(一)接報警後不及時趕赴現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調查取證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

(三)勘察事故現場未按規定做好防護工作,發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

(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查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牌證、其他財產,或者使用所扣車輛的;

(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認定超過法定時限,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發生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法規定處罰當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調解,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不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針對“交警違法辦案如何投訴”這個問題。解決辦法還是有的。因此建議當事人在接受處罰時不要與交警發生衝突,造成不必要的後果。如果覺得交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您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手段來維權。另外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前,最好能夠清晰的描述有關事實情況,便於督察部門跟進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