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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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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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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管轄

第五條 縣(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設區的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市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省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在本省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第六條 發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報案的主管該界河的港航監督機關管轄。

第七條 港航監督機關對交通事故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有權處理下級港航監督機關管轄的交通事故。

下級港航監督機關對其管轄的交通事故,認為需要由上級港航監督機關處理時,可以報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決定。


  2、調查和現場處理

第十二條 接到交通事故報告的港航監督機關,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收集證據。

無管轄權的港航監督機關在組織搶救、收集證據的同時,應當迅速通知有管轄權的港航監督機關派員到達,並向其介紹情況、移交材料。

第十三條 港航監督機關在完成搶救和證據收集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確保航道暢通。對嚴重影響航道暢通以及對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設施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有關費用和損失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 對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港航 監督機關可以跨轄區進行追緝,有關部門、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港航監督機關的追緝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的傷者,並向港航監督機關提供真實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屍條件的醫療單位,對港航監督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應當接受代存。

港航監督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港航監督機關應當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積極做好有關治安管理工作。

港航監督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參加交通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港航監督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認定或在公安機關作出鑑定後,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第十八條 港航監督人員執行調查任務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第十九條 被調查人員應當接受調查,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有關情況、提供證據。

被調查人員所屬單位對交通事故調查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條 調查應當客觀、全面。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港航監督機關有權採取下列措施:調查有關人員,並製作調查記錄;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或證明;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各種原始文書資料、海圖資料和技術資料;檢查船舶、排筏、設施及有關裝置的證書、人員證書和核實交通事故發生前的船舶適航狀況、裝置的技術狀態以及船舶的配員情況;核查財產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蒐集有關物證。港航監督機關在調查中可以進行錄音、照相、錄影。

第二十一條 港航監督機關根據取證、檢驗、鑑定的需要,可以禁止當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設施離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在沒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航監督機關許可,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港航監督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滯留,滯留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滯留船舶、排筏、設施,必須出示滯留決定書。滯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天,如確有需要,經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批准,可以延長7天。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滯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設施以及貨物和證書。


  江蘇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如上所述。在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糾紛的時候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糾紛有誰來進行管轄的問題。水上交通事故的管轄問題會與陸地上的交通事故管轄有一定的區別,發生的時候按照上文中提到的管轄方式進行即可。處理交通事故的一般都是港航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