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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財產繼承糾紛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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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財產繼承糾紛的依據是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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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人是繼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的繼承人。財產繼承的種類可分為四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若有遺囑要依照遺囑繼承,若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先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進行處理,分配後有剩餘的,在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撫養協議的,在法定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平均分配。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據:《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