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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清算後無錢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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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清算後無錢發工資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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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倒閉清算程式


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正式成立後,公司即開始進入實質性清算程式。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成立後,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還包括債權和債務。在清理後,還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按照一般程式進行清算時,如遇到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轉向特殊的破產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後,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後,清算報告生效。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進行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結束,公司清算實現了它的最終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滅。

需要強調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因分利不勻等其他人為因素,導致公司趨於解散,個別股東請求予以清算不成,由此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受理。這一舉措,是鑑於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股東契約自治和公司章程規定,隸屬於《公司法》的私法調整範疇,上述糾紛未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家一般不主動實行干預。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循《公司法》基本原則,重視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權,只有在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面臨受損時才可適時的、適當的介入公司內部運作,而不能依個別公司、個別股東的要求而隨意或強制的進行清算,否則會影響交易的安全和市場經濟生活的有序,使司法調整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