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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 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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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方式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便是對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補償金嗎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