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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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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
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在結婚前明確什麼?
 婚姻法第19條對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作了規定,但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該條的理解和執行不統一。比如有學者和法官認為,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都屬於婚姻法19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範圍,包括夫妻約定將自己的房屋贈與對方、將自己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等,都應當適用婚姻法19條規定。其中不動產贈與,即使沒有公證或變更產權登記,也應當根據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認定夫妻一方已經取得了約定財產的物權,另一方不得任意撤銷。而與之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對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其物權取得應當適用物權法,只要沒有變更產權登記,都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其中贈與協議,如果沒有公證或變更產權登記,當事人可以任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