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隱名代理債權轉讓

法律 閱讀(2.06W)
隱名代理債權轉讓
隱名代理的類別

隱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公開或不公開自己的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具體說來,它包括兩種情況:代理人公開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揭示被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不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只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而這兩種情況的法律效果歸屬又迥然不同。美國學者鮑斯特德說:“一般原則如下,在沒有相反表示的情況下,當代理人聲稱只替披露的委託人(不論露名或不露名)訂約時,他不必向第三人就合同負責”。為什麼代理人只披露為本人訂約而不披露本人姓名時不用承擔合同責任,有的學者解釋說:“假如某人與代表不露名的人的代理人成立合同,可以推定合同當事人是誰對他不重要,而他訂立這樣的合同正好說明他願意與不知名的人訂約”。 又有判例支援下列觀點:“代理人聲稱替委託人訂立合同,披露他的代理人身份辦事這項事實,但不披露他的委託人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條規是,除相反的意向出現,否則他就經授權的合同負起個人義務,法律推定對方不願只與不知名人士訂約”。這種情況下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因為代理的法理基礎是“不把未公開的被代理人強加於相對人,從而有利於維護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未公開的內部情況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主義原則,確保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既然代理人已公開表明自己是代理人,第三人對此事實的知悉足以表明他並不計較真正與自己進行交易的對方當事人是誰,因此其作出的法律行為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從而法律後果理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儘管他的姓名尚未對第三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