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待崗
法律對待崗制度沒有統一的規定,有的省市地方法規規章作了規定。 全國性的
法律法規僅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
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
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地方法規依廣東省為例,《廣東省工資支付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