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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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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管轄法院
工傷法院管轄法院是如何認定管轄法院的
  職工在申請工傷待遇爭議仲裁時,遇到了選擇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的問題。同樣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待遇爭議案件時,也存在管轄權的劃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   (1)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原則的體現,也是工傷待遇爭議案件訴訟管轄的一般規定。   (2)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是級別管轄原則的體現。也就是說,工傷待遇爭議的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工傷待遇爭議案件的終審。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審工傷待遇爭議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法院管轄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工傷待遇爭議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進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認為不屬於自己管轄,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