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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是怎麼判斷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3W)

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是怎麼判斷

在敲詐勒索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問題上,無論是在法學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著很大的分歧。那麼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怎麼判斷呢?敲詐勒索罪的既遂的幾種特殊的情況如何判斷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是怎麼判斷

通常的情況下,敲詐勒索罪的完成形態屬於結果犯,它的既遂與未遂均以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即行為人使用了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被迫交出財物的,這為既遂。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恐嚇而產生恐懼或者雖然產生了恐懼,但是沒有交出財物的,均為敲詐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種情況我們應當區別對待:

一、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為人的威脅和恐嚇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並且在司法機關的授意下前往行為人指定處與其進行交款的,行為人在前去取款的時候被當場抓獲的,無論其是否實際掌握財物均視為犯罪未遂,因為財物實際一直掌握在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為人控制財物只是一種假象。行為人如果沒有被當場抓獲的,而是取得財物之後突然逃跑,公安機關之後才抓獲的則構成犯罪既遂,因為只有行為人對財物處於實際的掌控。

二、並非所有的敲詐勒索行為人沒有取得財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在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時候,被害人當面拒絕了交付財物而使得行為人把要挾的內容付諸實踐,或者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並強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的,或者進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分別應當以搶劫罪和數罪併罰來處罰。

三、如果行為人的敲詐勒索行為產生了情節嚴重的後果,即構成了結果加重犯,有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都應當以犯罪既遂來處罰。筆者卻不以為然,犯罪既遂又不是認定“情節嚴重”的前提,如果不承認“情節嚴重”情形下的犯罪未遂就不能恰當的量刑,不能罰當其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通過上述的介紹,我相信大家對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有一定的瞭解了吧,如果大家遇到了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小編的整理判斷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具體的情況時,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及時為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