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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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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賠償的法律責任
連帶賠償的“法律責任”是哪種性質的法律責任

發包方將工程(業務)發包給自然人的行為違法,不符合國家關於發包的規定,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工程(業務)的主體資質,也就是說,法律上並不認可這樣的承包關係。對於個人承包經營者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的,可以理解為他作為發包方的一個管理人員,對勞動者行駛著從招用到具體用工以及發放勞動報酬方面的管理權,僅代表發包方行使而已,類似於一個單位的主管或部門經理的角色,這樣就能理順發包方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


理順了上述的基礎法律關係,那麼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傷害後,產生的賠償責任及標準也就確定了,即《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賠償責任及工傷待遇標準。


妥善處理個人承包引起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予以賠償,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個人承包與工傷認定的規定,首先,如果發包方將工程專案承包給不具備資格的個人,由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其次,個人承包者違規聘用施工工人出現工傷事故的,由於受傷工人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因此,由發包方和個人承包者按工傷險的標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