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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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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般合夥企業的債務應當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則由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