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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債務債務承擔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32W)
合夥企業的債務債務承擔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企業對外的債務合夥人如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夥企業的債務不同於合夥人個人的債務,合夥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夥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夥企業的財產和合夥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

一、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合夥人個人的債務

當合夥企業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同時並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夥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夥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夥企業的財產與該合夥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複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夥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有剩餘的,根據合夥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於清償合夥人個人的債務。而合夥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於清償合夥人個人的債務,有剩餘的再被用於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

合夥企業中的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夥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夥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夥企業負有債務,由於該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於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穩定性。

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夥人的身份關係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是基於互相信任、關係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夥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當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

1.補充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時,合夥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夥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對於就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

3.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各合夥人就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夥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

當某個合夥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