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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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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型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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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型別有哪些

在生活中常見的合同詐騙主要有以下五種形式:
1、以定金為目標,即利用兩個合同的主副關係,迫使對方違約,從而沒收定金。
2、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
3、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資訊費。
4、雙方串通,與廠方訂立假合同,在收取資訊費後,便以加工產品不合格為由,宣佈合同無效。
5、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託,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