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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費離婚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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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費離婚後返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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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能要求返還對繼子女的撫養費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社會問題。正確認識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性質,適用有關法律對繼父母子女關係進行全面調整,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繼父母子女的關係問題只有一條規定,即婚姻法第2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由於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僅針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而言,並不當然適用於繼父母和繼子女,因此我國的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繼父母是否應當對繼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規範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撫養關係後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繼父或繼母並不負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的法定義務。

對於一些重組的家庭來說,不僅僅意味著婚姻關係的存續,同時也將面臨繼子女的問題。我們知道在婚姻當中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申請補償以及損失賠償的,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