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能離嗎?

離婚 閱讀(5.34K)

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能離嗎?

婚姻是家庭的堡壘,當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因為情感財產糾紛離婚鬧上法庭時,本來世界上最親密的人站在了對立的兩端。原告與被告兩方,當事人作為被告最是難堪,不管願意離還是不願意離,大多數被告都想著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能離嗎?主觀的想著離或不能離只看天意,其實不然。

一、訴訟離婚被告不出庭能離嗎?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應當離婚的唯一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徹底破裂。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做出決定。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以便審判人員正確判斷是非曲直,也便於審判人員進行調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無法出庭,那麼其法定訴訟代理人也應當出庭。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比如當事人出國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崗位等等,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寫明自己對婚姻關係、和等問題的意見。該條規定,既是對離婚案件訴訟代理權的一種限制,也體現了法院一貫的對處理離婚案件的慎重態度。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1、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2、可以委託律師處理前期事務,開庭時,還是要去開庭。

二、達成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

(1)看婚姻基礎。

(2)看婚後感情。

(3)看離婚原因。

(4)看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

本站的小編已在上文中作了相關的介紹,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對生活的一種態度,訴訟離婚是對被告與原告的一種宣告,也是對家庭的挽救一種對夫妻雙方感情的調節。如還有不清楚的,可以諮詢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