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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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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繼子女撫養費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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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中繼子女有撫養費嗎

對於養父母是否要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

繼子女與繼父母關係的法律地位:《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可見,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適用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未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則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對於認定“形成撫養關係”的標準,《婚姻法》(修正案)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主要有:

(一)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以認定繼父或繼母盡了撫養義務,彼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

(二)繼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主要由生父母負擔,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學習上給予指導,品行上給予教育等,也認定形成事實撫養關係,適用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