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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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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財產侵權包括侵佔財產和損毀財產兩種情況:所謂侵佔財產,是指行為人不法佔有他人財產;所謂損毀財產,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並造成財產功能價值的降低。 財產侵權的結果將造成權利人財產損失,主要是財產上不利的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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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構成本罪,關鍵是判斷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毀壞、傾覆危險,是否會影響到交通運輸的安全。對此,應當考慮以下四點:
(一)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和毀壞,不能從價值上來判斷,而要看其對安全是否有影響,如制動、傳動以及剎車系統的破壞,可能構成本罪。汽車的剎車片上的一隻螺絲可以是汽車傾覆,但破壞汽車的擋風玻璃和火車上的行李架一般不認為構成本罪。
(二)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對正在使用中,不能理解為正在營運過程中,它包括停靠在站臺上。破壞已經生產完畢並經檢驗合格即將投入營運的汽車,也可以理解為正在使用中,對已經報廢的汽車不能視為正在使用中。不僅是毀壞,而且還包括盜走或者爆炸等行為,改變其效能,使其不能正常執行也屬於破壞。如挪動一下航標燈的位置,燈仍然亮著,但可能使飛機傾覆。
(三)交通工具範圍的有限性火車、電車、船隻、汽車和航空器總共五種。
(四)破壞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方法破壞應當作廣義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