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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式的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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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式的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婚姻無效的有關條件在我國的婚姻法以及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上有明確的認定,當事人在需要申請婚姻無效證明時,需要結合相關法律適用,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證據,司法機關是審查後可以進行婚姻無效宣告。另外,如果涉及到受控婚姻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需要進行合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