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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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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公示催告程式作出規定。

公示催告程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二百一十八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向法院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公示催告的程式按照法律的規定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失票人需要丟失票據的事實未真實,並且失票人的丟失的票據原本是具有流通性的,申請人需要遞交申請書寫明申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