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單、僅造成車物損失或人員受輕微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爭議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適用簡易程式; 3、當事人根據快速處理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後,經事故科(組)確認無誤的,可適用簡易程式。 (二)一般程式:對不適用簡易程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應使用一般 程式處理。 調查取證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二)因檢驗鑑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
駕駛證,並開具《暫扣憑證》。 (三)對僅造成車物損失使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
一方的事故車輛。 (四)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五)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按規定檢驗交通事故死者
屍體。 (六)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