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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訴訟都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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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訴訟都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都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訴訟離婚需要的材料有:
1、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境內居民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居民可以為有效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國際旅遊證件、在華居留證明等;
2、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婚姻關係證明檔案,在境內登記的,為結婚證,在境外登記的,名稱、形式依國別、地區的不同而不同;
3、如果涉及財產分割,須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如房產產權證書、股票持有證書、銀行存款證明、保險、車輛等;
4、如果涉及子女撫養問題,須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9、其他需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