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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補助給幾年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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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還林補助給幾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退耕還林補助給幾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退耕還林經濟林補助10年,其中後5年減半補助;生態林補助16年,其中後8年減半補助,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作為其他中央補助專案的地方配套資金。
法律依據: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後次序安排:
(一)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建設基本口糧田;
(二)有條件的退耕農戶開展沼氣、節柴灶、太陽灶等農村能源建設;
(三)對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實行生態移民
(四)退耕還林補植補造、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基地建設、開展退耕農民就業創業轉移技能培訓等;
(五)高寒少數民族地區退耕農戶直接補助。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地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