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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轉移登記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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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轉移登記種類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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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後房產是屬於轉移登記還是變更登記


由於企業改制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不少房屋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於企業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記是屬於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有不同的理解。在本文中我將結合相關規定對該問題進行探討。

辦理房屋登記要明確企業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記是屬於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首先要了解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有什麼區別。

《房屋登記辦法》第32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判斷企業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記究竟是屬於轉移登記或變更登記的難點在於,企業改制的結果是否導致企業法人主體發生變化,或者僅僅只導致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根據《民法通則》,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所謂轉移登記,簡單地說,就是指房產由一個民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民事主體。而企業改制引起的變更登記,則是房產登記前後並沒有發生轉移,只不過是房屋所有權人民事主體的姓名或者名稱發生

了變更。以自然人的情況舉例來說,房屋原所有權人名字叫張大,張大覺得名字不好聽就到公安機關申請改名叫張二,辦理房屋登記後,原房屋所有權人名字雖然發生了改變,由張大改為張二,但房屋的所有權人並沒有發生變化,仍是同一個民事主體,這種房屋登記就是典型的變更登記。因此,企業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記應為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關鍵就是判定企業改制前後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民事主體,若為同一民事主體應為變更登記,若為不同民事主體則應為轉移登記。

對於房屋登記來說,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的另一個重要區別在於,轉移登記由於涉及房地產在兩個不同民事主體之間轉移,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應該繳交相關的稅收,如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只有轉移登記才需要繳納契稅,而變更登記由於不涉及土地、房屋權屬的轉移,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因此,研究稅務部門對於企業改制過程引起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否需要繳交契稅,有助於房屋登記機構更好地判定該房屋登記是屬於轉移登記還是變更登記。

對於企業改制如何繳交契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臺了幾個規定進行規範。2001年10月31日,頒佈了財稅[2001]161號檔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其中規定,本通知釋出前,屬免徵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徵稅款不予退還。2003年8月20日,頒佈了財稅[2003]184號檔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該通知的有效期為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同時將[2001]161號文停止執行。2006年3月29日,頒佈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將該通知的執行期限延長為2006年1月1日至 2008年12月31日。2006年8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單獨頒佈了國稅函[2006]844號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改制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頒佈了財稅[2008]175號檔案《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從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