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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犯罪嫌疑人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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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犯罪嫌疑人最長時間是多久?

羈押犯罪嫌疑人最長時間是多久?

羈押犯罪嫌疑人最長為一年半左右。具體的羈押時間如下: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2、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4、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5、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6、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8、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9、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10、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況

1、在調查案件期間,發現嫌疑人還有其他的重大犯罪行為,有可能比調查的罪行還要嚴重,一旦發現有這種情況,羈押的時間就從當日重新計算了。

2、在錄口供的時候,嫌疑人不配合記錄人員,將自己的身份資訊謊報,故意擾亂調查的真相,影響調查的進度。只有嫌疑人提供完所有正確資訊的時候,羈押才開始計算。

3、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手法,行為不正常的,可以到醫院鑑定是否有精神疾病,檢查的這段時間,不算入羈押的期限裡面。

羈押並不是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是為了加快案件能夠水落石出,儘早還清嫌疑人的清白。但如果羈押期間有證據說明嫌疑人是有罪的,嫌疑人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在這裡提醒大家,違法犯罪的事千萬不要觸碰,毀掉的就是自己的未來。